崇明公司: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31 08:50:32 / 人气:233 / 访问量:233
沪水务〔202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 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市水务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印发
上海市推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市水务局。见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辩证统一、优化审批服务和提升监管效能协同推进,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不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对开发区内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开发区主要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区域。
(二)优化方案审批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上海崇明招商网,并通过其网站、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从上海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崇明园区地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简化验收材料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推行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各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区域。
(二)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程序
1.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若审批权限下放,按相关文件要求报送。
2.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书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定意见。
3. 开发区管理机构收到审定意见后,应将报告书及审定意见在官网上予以公布。
4.报告书及审定意见将作为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5.报告书服务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估或修编。
(三)开发区水土保持评估内容及重点
报告书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责任主体,分析区域土石方平衡情况并提出综合利用方案,调查表土资源分布情况并提出保护利用方案,综合提出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要求等。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四)开发区水土保持评估的审定意见的内容
报告书审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区名称、管理机构、地理位置、范围及面积、功能定位、规划范围与期限等;
2.报告书确定的设计水平年、服务期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以及其合理性;水土保持评价的合理性;表土资源及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合理性;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水土保持监测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成果以及其合理性;明确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总体要求。
(五)创新区域内项目审批方式,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联动机制
1.对于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
凡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含2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凡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2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崇明泰和经济开发区,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探索统一监测。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鼓励其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项目所在区域未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四、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上海崇明公司注册,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把优化开发区内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作为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落实主体责任
开发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推动实现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三)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管工作,积极推行遥感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方式,督促指导开发区内项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对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严格査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多渠道听取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入区企业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