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核定征收: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日期:2021-10-31 07:57:50 / 人气:190 / 访问量:190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崇明园区市区办事处,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上海崇明个人独资企业,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表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身份证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上海崇明园区招商,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房地产权证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收入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财产情况证明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书面文件
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其他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执行严格的“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后,首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进行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审核。
初审合格后,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初审公示通过的,报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核查。
复审核查合格后,在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复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
登录后,即可进入轮候选房程序。对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未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崇明农业园区,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在选房前,市住房保障机构还将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注销登录。
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